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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_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是什么

ysladmin 2024-07-24
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_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是什么       在下面的时间里,我会通过一些例子和解释详细回答大家关于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的问题。关于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1.西安城墙景区管理委员
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_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是什么

       在下面的时间里,我会通过一些例子和解释详细回答大家关于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的问题。关于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1.西安城墙景区管理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2.平昌县南天门景区管委会是参公单位吗

3.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4.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5.(  )是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责。

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_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是什么

西安城墙景区管理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企业类型:机关单位> 党政机关。

       西安城墙景区管理委员会内设管理机构职责:

       党委办公室

        负责景区党务、纪检、群团、精神文明建设、生育、人事和人力管理、工资、绩效考核、目标考评、工会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行政办公室

        负责景区政务、综合、督察督办、文秘、政务宣传、企业文化建设、档案管理、后勤管理、财产管理、行政接待管理等工作。

       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文物保护、宣传和研究,负责含光门遗址博物馆的管理,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会、研究会的管理等工作。

       社会事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物业、设施、绿化、防汛等社会事业协调统筹,建立社会事业管理科学体系,各项社会事业指标考核等工作。

       财务管理中心

        负责景区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程预算审核与决算评审,大宗设备的购、招标、报废以及对工程项目招标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预算支出、目标收入等指标的考核,火车站广场扩建工程拆迁遗留问题处理,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

       下设管理机构职责:

       -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物业保洁、护城河保洁、城墙防汛、护城河防汛等工作。

       -设施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亮化工程、夜景照明系统的建设和维修维护,旅游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物业设施等的建设和维修维护,城墙文物的日常维修维护、抢险加固等工作。

       -安全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文物技术监测和日常巡查,文物执法、城管执法,统筹消防安全、安全应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考核管理工作,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保卫、维 护稳定等工作。

       -经营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非收费区经营场所的规划布局、商业策划、招商和经营商户的管理等工作。

       -绿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景区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景观策划、栽植培育、修剪养护等工作。

       -书法艺术博物馆

        征集、陈列书法艺术方面的文物和作品,研究、传承、弘扬中国书法艺术,开展与国内外文化机构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等工作。

       -含光门遗址博物馆

        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保护唐皇城墙含光门遗址和门道遗址;征集、陈列、研究古代城墙建筑方面的文物;研究西安城墙及中国古代城墙发展史,加强土遗址保护研究工作,开展与国内外文化机构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等工作。

       下设经营机构职责

       -旅游发展公司

        负责景区收费区的运营管理,景区旅游宣传、旅游推广、文化活动等工作。

       -园林绿化公司

        同绿化管理办公室职责

       下设协会职责

       -保护基金会

        接受关心和支持西安城墙文物保护、研究事业的捐赠,资助西安城墙的科学保护和修复,资助有关西安城墙的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科研成果出版及人才培养,同国内外有关团体、研究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有关西安城墙保护的社会活动等。

       -历史文化研究会

        开展西安城墙文物研究、建筑和砖石土木结构遗址保护研究、土遗址保护研究、历史文化研究,开展国内国际古城堡、古城墙、古遗址学术交流和研讨等。

平昌县南天门景区管委会是参公单位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风景名胜,加快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较为集中、由若干景区构成、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游览、观赏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区等。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开发区、度区与风景名胜区景区交叉的区域和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公园、游乐园等,执行本条例及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交叉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统一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旅游、文化、宗教、交通、工商、公安、农林、水利、环保、土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或者景区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授予的管理职能,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或者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第七条 对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和规划第八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先进行风景名胜调查、评价,确定其状况、特点及价值。

       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风景名胜的调查、评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和公布。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因情况变化,需要升级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定;应当降级或者撤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原审定机关批准。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及时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第三章 保  护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和历史风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健全保护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入口处和有关景点,应当设置保护说明和标牌。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人,都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物、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或任意改变其形态。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景区及其地带,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是指直接供人游览、观赏的各游览区域以及需要进行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景观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内、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保护区为保护区。

       一、二、保护区范围由所在市、县人民依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并树立界桩标明。第十四条 属国家所有的风景名胜及其景区土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建在风景名胜区内、影响风景名胜保护的单位和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规章制度,保护好植物生态环境。

       禁止伐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确需间伐更新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经调查鉴定后,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说明,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

       在风景名胜区内集标本、野生药材等,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定点限量集,并不得损坏林木和景观。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不是。平昌县南天门景区管委会属于中国的旅游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的一种,不属于参公单位。参公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依法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从事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事业管理等活动的组织,例如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单位等。而景区管委会属于旅游管理机构,其职责是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工作。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

       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第九条 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第十条 旅游景区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旅游景区内砍伐树木、矿、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倾倒固体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在旅游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的环境风貌。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骑行慢道、自驾车和房车露营基地、医疗急救、停车场(站)、旅游综合服务区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旅游公交线路、旅游公共客运线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识范围,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要道和乡村旅游道路等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

(  )是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责。

**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D

       景区安全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②提升游客体验价值;③保护旅游景区的与环境。其中,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是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基本职责。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景区管理处工作职责”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